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能否撤销?
2017年3月郭某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两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年底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9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郭某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男方每月付女方人民币贰万元整直至女方再婚”的金钱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李某与之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10月起诉至法院。郭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该金钱给付义务是赠与,其可以撤销?
那么,郭某是否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给李某贰万元直至女方再婚的给付义务?
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究其本质而言系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意愿是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和认可的。本案中,郭某、李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其法律约束。协议签订后,郭某未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付给女方贰万元整直至女方再婚”的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财产赠与协议,若双方已经离婚,则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效。本案中,郭某在离婚时自愿每月给李某付2万元至其再婚时止,虽然该约定的时间不确定,但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义务承诺时,应预见该约定可能会出现的不利后果,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维护诚信和约定稳定性的社会角度,郭某仍应按照自己自愿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因郭某与李某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以金钱给付义务为前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生效不可撤销,所以郭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给李某2万元直至其再婚。
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
20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