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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520”“1314”,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0-05-18

微信转账“520”“1314”,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在特殊的日子里,很多人用微信发一个有特别含义的红包或转账,比如520、1314、5201314,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我爱你一生一世”来表达爱意。恋爱中的双方渴望着相濡以沫,白头到老,总想为对方付出一切,为对方付出甘之如饴。

  那么,一旦情侣分手,情侣之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

  2018年6月,阿豪和小美相识。阿豪诉称,小美经常表示其以后会跟他在一起,还会帮助照顾他的家人。与阿豪在一起期间,小美经常以给母亲买药、帮助朋友、做生意而欠别人钱,不能还钱就陷入绝境等各种理由,要求阿豪提供帮助帮其还钱。2019年8月,小美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将阿豪拉黑后不知所踪。2019年10月12日,阿豪通过朋友帮助,与小美一起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小美承认与阿豪外出消费花费4至5万元,买衣服和化妆品等几千元,现金为2万元,阿豪有转账记录证明的款项为29853元。阿豪认为,小美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自己,所得款项应予以返还。为此,阿豪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美辩称,其未向阿豪借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曾是男女朋友,阿豪向她汇款,是用来表达爱意和相处时的开销。阿豪通过微信,多次以“1314”和“520”的金额向其汇款,用数字的谐音向她表达爱意,小美自己的钱也会用在与阿豪相处时的开销中。此外,阿豪也会转账给小美用在平时支出。因此,阿豪向小美汇款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借贷的合意,是借款人为自己的个人利益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结合当事人的关系、款项的用途等综合判断。经查明,首先,在款项给付期间,阿豪与小美存在情侣关系并同居,在此特殊关系下,由于阿豪向小美微信转账的款项并未备注用途,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共同支出的可能性。

  其次,阿豪向小美微信转账的款项部分金额为“1314元”和“520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些特殊数额的转账本质是一种情感表达,不同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借款。最后,微信转账记录显示,阿豪向小美转账其他非特殊数额的款项,存在不定期、不定额的情形,无明显的规律,并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另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阿辉并未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豪的诉讼请求。阿豪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阿豪微信转账的频率、单笔金额都符合一般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规律,其中交付的520元、521元、1314元,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阿豪微信转账系为了维系与小美的恋爱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赠与,恋爱终止后无需返还。其余款项并未备注用途,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共同支出的可能性,且款项存在不定期、不定额的情形,无明显的规律,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是“给”还是“借”时,分手后若一方要求返还,法院会根据给付金额、给付频率、双方生活成本支出、共同生活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做出客观的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阿豪主张小美是借贷关系,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阿豪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选择礼物还是直接转账来表达爱意,最重要的是表达心意者的态度是否真心诚恳。非示爱性质的转账往来,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所以,如果是真爱,可以在发大红包的时候备注“一定要嫁给我”。恋爱期间,大额金钱转账应注意保存证据,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

2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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