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17日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自己的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1年内归还张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李某于2020年3月10号将五万元还给张某,但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款利息,李某遂以当初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利息。
那么,李某需要向张某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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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条,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由于事前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李某不需要向张某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未约定利息的借条,债权人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债务人索要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不需要向张某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
2020.5.11